涉案高達兩億余元, 三明這18人栽了!
近日,福建省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網絡信息犯罪案件,因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盜竊等罪,吳某、丁某等10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五千元不等;羅某、黃某等8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,緩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至兩千元不等。

法院審理查明,2020年6月,被告人吳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,開始以每套800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,向林某等17人收購銀行卡、U盾、電話卡,用于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贓款。2020年6-10月,被告人吳某通過開設經營多家工作室,雇傭被告人丁某等5人,大批量進行贓款轉賬操作。丁某等5人通過聊天軟件掌握贓款流入信息,再通過網上銀行轉賬,將流入的犯罪贓款轉移到其他指定賬戶。
另查明,被告人吳某經營的工作室共幫助轉移犯罪所得214802095.36元。林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吳某將銀行卡用于犯罪活動,仍將銀行卡出售或者出借給其使用。2020年8月初,因吳某未支付出售銀行卡費用,經協商,謝某、黃某將與其的關聯銀行卡內82322元轉出,扣除吳某應付的使用費3200元后,鄧某、肖某、謝某三人避開黃某,將剩余的79122元占為已有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、賴某等7人明知是犯罪所得,伙同他人予以轉移,情節嚴重,其行為均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鄧某、賴某等12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他人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嚴重,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被告人鄧某、肖某、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,價值79122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罪名均成立。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社會危害程度、主觀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,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添加好友“最三明”
┃最三明:晴晴綜合中國法院網編輯,轉載請備注完整出處。
┃聯系地址:三明市三元區雙園新村50幢B座20樓2005(市圖書館、藝術館樓上)